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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的合作模式

2024-08-16 08:38:2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城中村”,是乡村在向城市转型的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转型不彻底,形成的一些在用地上以原有居住功能形态为主,兼有大量商业、服务业的异质城市聚居环境。下面广东建科设计浅谈一下城中村改造的合作模式:

城中村改造的合作模式

1、村民自主开发模式(单方关系)

该模式主要是一些区位优越,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子作为城中村的改造主体,在进行城中村改造中以村委会为主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改造。

该模式优点是村民参与城中村的改造,把村民的利益内部化,改造本身既能符合村民的意愿,又能够使村民的利益得到保证,改造推动比较顺利。但如果改造所需资金庞大而村集体经济实力有限时,这种模式就无法实施。另外,由于村集体开发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薄弱,改造成本会较高,或者是形成的新的社区的物质形态档次、品质不高。

2、政府主导改造模式(单方关系)

该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单方改造模式,政府承担全部改造费用。改造工作自上而下,统一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政府能够从整个城市景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应上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更新,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问题,既能够保证改造质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改造成本(土地出让金以及部分税费免除)。此外,还有利于调配各相关部门的资源。但是,这种模式最普遍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经济发达、政府实力雄厚的沿海城市还可以维持改造费用,而内地和西部城市或者“城中村”数量众多的城市基本不可能承担如此巨大的改造费用。

3、政府+开发商模式(两方关系)

该模式是政府与开发商形成伙伴关系,与村民进行搏弈,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模式,以开发商为主导,以盈利为目的,选择地段好、有盈利空间的城中村,根据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争取政策上更大的优惠,实现利润最大化。

该模式优点在于专业开发商开发经验丰富,经济实力、管理能力强,可以保证改造的开发经济效益,提高市场价值与社会影响力,从经济角度来说是最理想的。

缺点是开发商行为受经济利益驱使,容积率难以满足其对商业利润的需求。而且,开发商改造还存在规划管理与建设周期的问题。如果一个村因各地块拍卖结果不同而由不同开发商开发,结果可能会造成各开发商各自为战,这就脱离了统一开发建设管理城中村的原则,缺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便利。各开发商由于自身资金周转问题也可能造成各地块开发时间不统一,影响城中村改造进度。此外,由开发商直接面对村民拆迁工作也容易遭遇钉子户、拆迁难等问题,给改造增加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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