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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修改条文安全意识增强

2019-12-04 08:33:0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经局部修订后,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和安全建设的条文被列为强制性条文(标准中的第3.2.8、4.1.3、4.1.9、4.1.12条),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在新修改的条文中,增加了对托儿所、幼儿园关于室内建筑人均面积大小,窗户开口面积,活动区域位置等调整。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同时,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安全问题,新修改条文同样进行了调整,着重强调了相关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新规定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此外,原先条例中栏杆高度及距离分别由1.1m和0.11m调整为1.3m和0.09m,栏杆间的距离同样由0.11m调整为0.09m。

总之,修改后的标准对于新开办已动工或未动工的托儿所、幼儿园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中需要对强制性条文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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