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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谈医院类建筑防火规范设计要点

2019-11-30 08:49:43 

医院建筑对防火的要求较高,除了必须符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外,还要注意新建的大、中型医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二级,小型医院不应低于三级,在建筑的布局上,也应该特别注意医院的宿舍等建筑,应该和病房分开。下面建筑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浅谈一下医院类建筑防火规范设计要点,希望对您有用。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若医院建筑高度大于24米,则此医院为一类高层建筑,且耐火等级为一级。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的分类5.1.1

总建筑布局及平面布局:


总建筑布局

高层建筑允许最大防火分区面积3000平方米;

单、多层建筑允许最大防火分区面积5000平方米;

地下室允许最大防火分区面积1000平方米。

注:1、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不同耐火建筑允许的建筑高度及层数5.3.1

建筑内设置中庭,或设置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时,应采用防火墙;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

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5

建筑构件:


5.4.5建筑构件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上需开设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或防火窗应具有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12955的规定。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卷帘应具有在火灾时能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6.4.10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

6.4.11 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仓库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

3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4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

安全疏散: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疏散门)或1部疏散楼梯。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9

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方米,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1个疏散门。(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方米;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5.5.15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5.5.17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5.17.1

5.5.17.2

高层医疗建筑内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为1.3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当沿走道单面布房时为1.4m,双面布房时为1.5m。

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医疗康复建筑中,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5.5.18

高层医疗建筑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高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多层医疗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高层医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在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消防电梯可兼做客梯或货梯使用。

消防电梯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m2的前室。

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消防设施的设置: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体积大于5000m3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医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高层医疗建筑,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排烟:

医疗建筑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中庭;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 中庭;

3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 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消防电气:

医疗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0h。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常用医疗建筑及相关防火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修订)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 年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试行)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201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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