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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注意的3点

2019-11-21 08:37:37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之前的有哪些不同呢?有哪些需注意的要点呢?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希望对您有帮助。

1、老年照料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它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1-1

新规范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解读: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它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1-2

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高度

新规范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部分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及时安全逃生。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火灾蔓延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迟缓,所以此类建筑不应超过2层。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2-1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2-1-1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解读: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如果是需要封闭的外走廊,则要具备在火灾时可以与火灾报警系统或其他方式联动自动开启外窗的功能。

建筑高度的增加会显著影响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人员的疏散和外部的消防救援,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要求在室内疏散走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情况下,在外墙部位再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以提供更好的疏散、救援条件。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层数与功能

(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范 5.4.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解读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3-1

(2)三层,超过3000m2——设避难所

新规范 5.5.24A: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解读: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只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而一、二层没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情况,避难间可以只设置在有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楼层上相应疏散楼梯间附近。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公共就餐室或休息室等房间;避难间的门可直接开向前室或疏散楼梯间。当避难间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时,该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m2,不需另外增加 12m2 避难面积。但考虑到救援与上下疏散的人流交织情况,疏散楼梯间与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不适合兼作避难间。避难间的净宽度要能满足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的要求。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3-2

(3)四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范 5.4.4B: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2 或使用人数大于 30 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可以方便聚集的人员在火灾时快速疏散,且不影响其他楼层的人员向地面进行疏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3-3

(4)五层,超过3000m2——设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解读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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