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案例:
某科创园(二期)项目,此项目为厂房,二层以上层高为4米,净高3.8米。
原设计过程中,根据地方性做法,考虑具有对流的防烟分区区域采用自然排烟,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为32.6米,对流开自然排烟窗位于短边,相距32.6米。
经专业负责人校核,认为违反《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4.2.4条文及4.3.2条文。不满足自然排烟条件,建议修改为机械排烟。
设计方与专业负责人沟通,并提供咨询复函。专业负责人则认为:《烟规》中4.2.4及4.3.2条文中,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需释疑情况。且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自然排烟距离过长,无法达到快速排烟,应按机械排烟设置排烟系统。
处理意见:
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中问题2.16回复,广东省项目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2019年2月18日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关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0m的工业建筑,可按不大于建筑净高的2.8倍进行设计,对于其他情形上述水平距离均按不大于30m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外地项目应咨询当地审图单位,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规范名称及条文内容: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4.2.4条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4.3.2条文: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解析:
根据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中问题2.16回复,广东省项目可参照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2019年2月18日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关于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对于建筑内空间净高大于10m的工业建筑,可按不大于建筑净高的2.8倍进行设计,对于其他情形上述水平距离均按不大于30m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
外地项目应咨询当地审图单位,根据当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