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1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科〔2023〕121号)有关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绿色发展,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因产业配套等原因确不具备实施条件的,经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3.0.3条或《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2018)3.0.3条的规定(本通知所列标准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最新版本为准);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混凝土结构建筑,单体建筑装配率应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建科〔2021〕42号)的规定。
二、进一步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一)设计阶段实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要求纳入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供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相关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设计文件并进行装配率计算。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装配率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和《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登记表》(附件1)进行审查,设计文件不符合标准要求,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未进行装配率计算或装配率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审查合格的登记表进行备案。
(二)施工阶段实施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装配式建筑要求纳入施工和监理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质量。施工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凡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范围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应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组织参与装配式建筑验收时,应查验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设计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发现未按图施工或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的,应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载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
(三)竣工验收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配率,开展装配式部分工程验收,并填写《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附件2)。未进行装配式建筑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检查装配式建筑相关验收记录,未提供验收记录的,责令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建筑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部品部件进场部品部件质量监督,落实各方主体质量终身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鼓励装配式建筑项目在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信息化管理,为实现全过程质量管控和责任追溯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对突破现行标准规范或现行标准规范不能覆盖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采取专项技术论证的方式确定技术要求和验收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部品部件的推广应用
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强化建筑师对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的核心统筹作用,重视通风、采光、遮阳、隔声等建筑性能。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扩大标准化构件生产使用规模,提高模具复用率,降低构件生产成本。大力推广应用高精度模板、预制楼梯、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干法施工、管线分离等成熟产品和适用技术。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加大磷建筑石膏建材产品的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鼓励各类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磷建筑石膏建材产品。推行一体化装修模式,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以及建筑空间可变和维修更新的需要。
五、进一步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
取得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对通过预评价和竣工评价的项目,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和公布。
六、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筑支持政策
(一)加大行业支持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云建科〔2021〕166号)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装配式建筑,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落实信贷支持政策。取得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证明的建设单位,在满足银行对借款人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绿色信贷支持,并可享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科〔2023〕37号)支持政策。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部品部件供应单位,在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严格执行,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日